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以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将其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金额”;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在第41行“账载金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