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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参与了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2022年后勤一体化服务项目(二次)(项目

问: 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参与了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2022年后勤一体化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CGZX-CG202202009)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现已与采购人协商签署合同,双方对于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开票主体问题有不同理解。采购人认为,总部参与投标即应当由总部开具发票并收款。但因我公司总部注册地为天津,而本项目的实际履行地点在中山市,我司在中山市已成立中山分公司(下简称“分公司”),并由分公司员工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员工也是在中山分公司购买社保。我公司认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应属地缴纳不应当跨区开具的原则,发票应当由分公司向采购人开票并收款。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系同一法人,系总公司为属地经营、属地纳税并为员工属地缴纳社保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的责任、义务、负债及法律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同样系其作为爱玛客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开具,法律上的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均为爱玛客总部。因此,由分公司开票收款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但采购人不支持接受分公司开票。 经向中山市财政局致函有关政采项目开票主体问题的请示函,财政局回复有关发票出具主体事宜建议以税务部门意见为主。如果由总公司开票,则可能导致当地税款的流失,甚至可能违背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就开票主体的以上理解,哪方符合当地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并符合税务相关要求?我公司将遵照当地政府采购及税务相关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如采购人坚持只接受总公司开票,我司总公司开票是否合规?是否因与《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不符合而引至税务部门会对我司进行处罚?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具体业务中涉及的提供服务以及收取款项的交易人应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准,并按照业务实际情况对发生的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6-27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