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司自建仓库用于出租,营业执照是19年办理的,正式动工是在21年,预估建设其2年,目前尚未完工,请问21年期间针对我司实缴注册资本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发生的办公费,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什么是筹建期,对于不同行业是否有不同的界定?筹建期与建设期有什么区别,谢谢。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6-27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