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村民委员会自用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您的表述较为模糊,村民村委会房屋的性质请您携带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7-06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