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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一个项目将一个可售的商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了政府机关,请问此商铺是

问: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一个项目将一个可售的商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了政府机关,请问此商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另外,土增增值税是否需要作为收入?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项分类说明,并附上相关凭证......”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更多资料后再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7-06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