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与中山横栏镇一家公司合作后,签订合同,在合作完成,我方支付完整款项后,对方不根据合同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个应当如何处理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对方未按规定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您可通过以下路径反映:1.拨打12366-2-4向举报专席反映情况;2.携带资料到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直接面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08-03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