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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成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形式)入股被投资公司,推进股权激励事项,持股平台拟先由公司股东持

问: 公司拟成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形式)入股被投资公司,推进股权激励事项,持股平台拟先由公司股东持有份额,达到股权激励时按照约定后以份额转让的方式向员工兑现股权激励。此期间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公司已经形成未分配利润,但未宣告分红。 上述情况下,如通过份额转让方式兑现员工持股,转让中没有份额的溢价,合伙企业也没有账面的收益(经营所得和投资收益),转让份额时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待核实后将尽快答复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2-11-16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