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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统一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2年9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并发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规定“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为了认真落实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衔接问题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规定,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配套实施,其生效日期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保持一致,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后,珠海市税务系统按照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并统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