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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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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
注释: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