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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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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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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注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解读】:
转发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