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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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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注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介机构查账报告质量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