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