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6〕268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审定,现将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通知如下:
确认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89家技术中心和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分中心为第23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关手续。
请你们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5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