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
(2) 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 如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报案,提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回执。对公安机关确实不受理且不提供不受理回执的,纳税人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丢失被盗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3) 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