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