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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省临时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首次进行报验,是否有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问:企业跨省临时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首次进行报验,是否有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务机关报验。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验,取消了30天报验期限限制。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0-10 15: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