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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时,总机构应按哪些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各个因素的权重多少?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时,总机构应按哪些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各个因素的权重多少?
答: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0-29 10: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