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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于异地迁入深圳,企业所得税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现迁入深圳后,是否可以继续在深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纳税人于异地迁入深圳,企业所得税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现迁入深圳后,是否可以继续在深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地址搬迁,也属于持续经营,企业没有办理清算注销,这期间都属于企业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结转弥补。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0-31 11: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