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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的非营利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问: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的非营利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根据《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指引》第六条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一式两份);

(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五项的相关内容,且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指申请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况,下同)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明细情况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其中,非营利性活动是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需交验原件)。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0-31 11: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