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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把机票行程单给了购买方,是否可以以行程单的复印件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增值税差额扣除凭证?

问: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把机票行程单给了购买方,是否可以以行程单的复印件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增值税差额扣除凭证?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2-13 14: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