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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8年发生的厂房租赁费当时未取得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进行了纳税调增,2019年取得发票,现在做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处理?

问:企业在2018年发生的厂房租赁费当时未取得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进行了纳税调增,2019年取得发票,现在做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

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04-14 17: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