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应报送的纸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