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深圳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
答:若您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发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时,需由房东本人前往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签署授权书,由受托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申请代开。
若您属于其他需代开发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要求,目前该业务无法代办。
2、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模块时,系统提示“根据您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本月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应申报信息……”,还需要进行申报吗?怎么知道自己该不该交残保金呢?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或“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点击进入,如提示“根据您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本月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应申报信息……”,则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否则需要缴纳。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短信、电话通知获知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单位与境外企业发生了一笔交易并向其支付了一笔外汇资金,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如何办理?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外汇资金且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份,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您也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输入必录项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全流程无纸化”,点击【下一步】,上传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申请提交完成,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您可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查询】模块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
温馨提示:目前我市税务部门已与外汇管理部门实现此备案表信息的数据实时共享,各付汇银行可通过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查询密码在数字化外汇管理平台查询到相关税务备案信息,纸质备案表不再打印。
业务办理其他注意事项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国际税收】-【涉税情况报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栏目查看了解。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1-05 16: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