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工资总额是税前还是税后实发工资?
答: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解释,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2、单位财务负责人更换了,请问应如何办理变更?
答: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若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可以“企业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在“申请表”栏目下,增加并填写变更项目,按照电子税务局列示步骤,提交申请即可。
温馨提示:您在电子税务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必须同时变更。财务负责人未实名的,可以在《变更税务登记》功能变更移动电话号码;财务负责人已实名的,只能在《个人信息维护》变更移动电话号码(路径:“自然人登录”方式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个人信息维护】)。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您可以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指南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票【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信息报告】-【变更登记】。
3、“一照一码”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答:“一照一码”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照面“住所”信息发生变更,需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将注册地址变更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
若纳税人不存在以下未办结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将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注册地址变更信息,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无须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
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退抵税(费)申请、在查案件、风险监控事项,需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先办理未结涉税事项,再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有哪些未结涉税事项,纳税人可拨打迁出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查核。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1-04 10: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