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实收资本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名下房产原值发生变更,如何变更房产税税源信息?
答:纳税人房产原值发生变化的,需要维护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办理。
线下办理渠道主要为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您可携带如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2)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转让或租赁协议等证明变更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线上办理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税源明细】-【应税明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即可办理房产原值变更。
3.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的流程主要包括哪几类形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税务注销的办理主要分为免办流程、即办流程及一般流程三类形式。其中,对于符合免办流程条件的纳税人来说,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按照即办或一般办理流程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来说,应先办理税务注销,再办理工商部门等其他登记机关注销。
一、免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若您为个体工商户,因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委办理注销不用公告、不用清算,不属工商简易注销范围,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先到税务办理注销,再办理工商注销。
二、即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即办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可先办结全部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注销其税务登记。纳税人也可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如下: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温馨提示: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一般流程
对不符合免办、即办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即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一)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二)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四、办理前置条件
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如有以下未办结事项,请先办结后再申请税务注销:
事项类别 |
序号 |
税务注销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
|
1 |
未办结的风险任务 |
2 |
未办结的稽查案件信息 |
|
3 |
未办结防伪税控风险事项 |
|
4 |
未注销税控资格及设备 |
|
5 |
有结存发票 |
|
6 |
未处理违章记录、违法行为 |
|
7 |
未处理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 |
|
8 |
有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 |
|
9 |
未缴纳规费基金 |
|
10 |
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 |
|
11 |
未完成纳税评估 |
|
12 |
未完成特别纳税调整案件 |
|
13 |
未办结调查巡查任务 |
|
14 |
未办结涉税待办任务 |
|
容缺前置事项 |
15 |
存在多缴 |
16 |
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
|
17 |
未结报税收票证 |
|
18 |
未完成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申报前须做清算事项备案表) |
|
19 |
存在未申报信息 |
|
20 |
未注销出口退税资格 |
|
21 |
未注销本市正常的分支机构 |
|
22 |
未报送财务报表 |
|
23 |
未缴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
24 |
未注销跨区税源登记 |
(一)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二)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办理资料及其他注意事项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注销】-【清税注销】-【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栏目下查看。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0-10-28 14: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