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2008-2018年)》(以下简称《标准》),联合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将参照广东省计价依据和汕尾市计价文件、价格信息及相关参考指标,结合行业内专家意见和市场状况制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动态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网站上(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wsw/swsw_index/shtml)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2008-2018年)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