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什么时候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规定代征。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我市目前暂未开征,相关征收事宜,待开征后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3.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在何时向哪个部门申报缴纳?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期为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且通过市、区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区水务部门和市、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4.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它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2014年5月1日起,我国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深水规〔2020〕1号)第一条的规定,深圳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5.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期限和方式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三条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它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纳一定的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这部分费用就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因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7.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深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方式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第六条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8.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纳入本次划转范围?
答: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9.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七条的规定,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申报。
10.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务部门办理减免审批。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减免审批。
11.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办理退库业务?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第四条的规定,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1年1月1日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导致的退库业务,由税务部门审核办理;2020年12月31日前征收入库的退库业务,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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