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居民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时,应采取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方式?是否分公司独立核算便可以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就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均为会计概念,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纳税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对此没有要求。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特殊情况外,我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纳税及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两种情形: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且纳税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规定公司财务、人员、业务都是与总机构没有关系,不需要总机构拨款的,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视同独立纳税人情形,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吗?具体路径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进行备案。
3、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申报,现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事前监控对话框,监控说明为:“您的纳税人类型非总分机构或者为空,无法进行备案操作。”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当前,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业务的前置条件如下:
(1)纳税人状态是正常户。
(2)纳税人不能是简易注销。
(3)已核定企业所得税税费种。
(4)企业类型为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5)税务登记已登记了上一级机构信息或下一级机构信息。
(6)不能存在未办理的该事项。
因此,若出现上述监控不通过提示,请先核实您登记的企业类型是否为总分机构类型,具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总分机构信息】模块查看,若登记类型为“非总分机构”,与实际登记类型不符时,请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办税指南查阅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信息报告-变更登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3-17 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