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在网上申报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已升级完毕,并于2021年3月19日上线。网上申报系统包括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客户端两种申报方式,您可选择使用任意方式进行申报。
本次系统升级,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的规定,对部分表单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对电子税务局年度申报网页端功能进行了优化,一是增加了申报表导入功能;二是对在线填报功能进行了优化,使填写更加方便快捷。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2、企业租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约定油费、过路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3、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企业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请问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3-22 16: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