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您的描述,外购农产品加工后再销售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自全国的咨询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