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珠海实际情况,我市重新调整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将调整后的《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非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修改〈珠海市所得税带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 |
一、商品销售
其中:成衣、鞋、家私 |
0.8
1.2 |
二、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动
其中:修理、修配机动车、机电、灯箱招牌制作 |
0.9
3 |
三、交通运输业 |
1.5 |
四、建筑安装工程 |
1.2 |
五、文化教育、体育业、医疗、幼儿园
其中:养老服务 |
0.6
0.3 |
六、娱乐业
其中:电子游戏厅 |
3
4 |
七、服务业
其中:照相、有机冲晒
美容、发廊 |
1.5
1.8
3 |
八、非住宅房产租赁 |
2.5 |
九、转让无形资产 |
2 |
十、销售不动产 |
2.25 |
十一、其他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