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珠海市国税系统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和《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修订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现予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