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于2016年6月24日公告废止。珠海地方税务局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的要求制定并发布的《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4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