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其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资料。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统一实行市、区分级审批办法:凡每户纳税人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分)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