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作出如下调整:
自2013年12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一致。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含所属期为2013年度的未申报缴纳税款)。《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9]153号)第一条和《关于明确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245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