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予以更新。
珠海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