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
二、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按照《标准》计算扣除。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