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决定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农商银行)在全市范围推行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代征税款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税种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税率(征收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代开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且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珠海市属地管理。
三、申请代开项目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交易的非免税产品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不含减免税代开和未达起征点代开业务,详见附件。
四、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表格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珠海农商银行代开、代征网点领取。
五、代开、代征网点名称和地址
代开、代征网点名称和地址由珠海农商银行确定并公布。
六、咨询电话(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0756-3216251
珠海农商银行服务热线:96138、0756-2661888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