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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珠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珠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现将珠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全部分支机构均在珠海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8〕62号)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我局起草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珠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居民企业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全部分支机构均在珠海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