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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2018年度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适用15%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另行制定及公布。

四、《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9〕83号)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我局起草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区分4号公告公布前后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项目2018年度适用计税毛利率。

对于4号公告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对于4号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明确2018年度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适用15%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二、《公告》仅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另行制定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