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珠海实际,现将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公告》第二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市税务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收管理科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二、对《公告》第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使用其它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