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审批工作由市、区税务局承担。
二、市、区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每户纳税人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各区税务局负责审批。
每户纳税人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各区税务局应在审批工作完成后,定期将减免审批情况报送市税务局备案。
四、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执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地税函〔2004〕28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