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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通知》(粤国税法便函〔2017〕12号)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附件目录,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开展本市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四、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的要求,河源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草拟了本公告。

  五、起草程序

  根据省国税局下发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通知》(粤国税法便函〔2017〕12号)的要求, 法规科牵头,迅速组织局内有关单位对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部门负责起草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政策法规科汇总并整理形成《河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稿。公告征求了局内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2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已同时经过法规部门的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

  六、生效时间

  为避免各地继续沿用以前制定的内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