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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原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原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因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等相关问题已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因此市级税务机关不再另行修订公布案件的标准,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自2016年6月1日起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