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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现对契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6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政策解读】:

近日,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为了方便纳税人正确理解、按时申报缴纳契税,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为了严格执行契税法规,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综合考虑我市房地产交易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市的缴纳税款期限,在广泛征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的基础上,确定我市契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60日内缴纳税款。

二、 公告内容解读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

公告明确: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其中:

1、“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

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60日内缴纳税款。其中“缴款期限60日”是指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计算,即从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计算。

(三)关于滞纳金的计算

公告明确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是指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并不是指纳税人从2015年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按本公告执行。根据公告确定的缴款期限60日计算,纳税人在2014年12月3日前(含本日)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但因各种历史原因至今仍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在2015年1月31日前(含本日)主动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将按《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即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60日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 公告施行时间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