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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营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营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由于经济的发展,我市交通运输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制定的纳税定额标准已不符合目前的实际,为强化税收征管,公平税负,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全面调整我市营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现就定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定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机动车营业性运输业户,按实际营运收入申报纳税。

三、营运车辆纳税定额调整的内容:

1、客运:出租的士每辆每月核定应税收入额5000元不作调整;12座以下(含12座)客车每辆每月核定应税收入额调为5000元,12座以上每增加1座递增应税收入额800元。

2、货运:货车(挂车、牵引车、农用车)载重吨位不足1吨(含1吨)不核定征收,1吨以上2吨以下(含2吨)每辆每月核定应税收入额5000元,2吨以上每增加1吨递增应税收入额1000元。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国税发〔2008〕64号)的规定,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

4、个人所得税征收:根据《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05〕160号)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带征率为2%,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带征率为3.3%。

5、代扣代缴司机薪酬个人所得税不作调整

此次定额调整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OO年七月二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