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江海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3号)精神,市局重新制订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江门市区(不含新会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提高堤围防护费的征管质量,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 征收范围与对象
凡在蓬江区、江海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个人),为江门市区(不含新会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对象。
二、 征收标准
(一)堤围防护费的计费依据是缴费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营业额(销售额)。分行业将计费依据明确如下: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为营业(销售)额;发电企业为电力产值;供电企业为售电收入额;银行为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当期业务收入。
(二)对于不便按营业(销售)额查帐征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收入额加上开出发票收入额(若核定的营业额包含部分开出发票额需剔除,以免重复计征)作为其计费依据。
(三)对于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单位,其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以开具发票的面额为计费依据。
三、 缴费率
(一)堤围防护费的基本缴费率为1‰。
(二)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缴费率为0.45‰。需符合的条件是: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适用内资企业)或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适用外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经营商品、技术的进出口等能说明该企业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内容。
(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缴费率为0.5‰。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 申报缴费方式
堤围防护费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方式有上门申报、网络申报。
堤围防护费的缴费方式与税款缴纳的方式一致,一般为ETS缴款。
五、减免及优惠费率核定程序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力缴纳堤围防护费时,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减免。税务部门凭批复给予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由各区局审核后按0.45‰计征堤围防护费。
专业批发企业实行一次申报,每年复核的审批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填报《专业批发企业确认申报表》,经审批确认后,可享受专业批发企业的费率优惠。经审批确认的企业,从审批次年起,每年的1月份需办理资格复核手续,资格复核需填报《专业批发企业资格复核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需重新核定其适用费率。没有按照要求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停止按专业批发费率计征堤围防护费。专业批发企业的资格确认需由企业向所属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由区局局长审批。专业批发企业的资格复核也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区局局长审批。
六、 各部门职责
各区局负责缴费单位堤围防护费费率的核定工作。对缴费单位费率的核定,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依率计征,做到准确无误。对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单位,由征收人员负责审核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各区局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对欠费企业,各区局要及时进行催缴,发出催缴通知书,对暂无能力缴费的欠费大户,要与其制订入库计划,合理安排费款入库。对欠费企业,各区局需每半年汇总核对一次,并将企业欠费的具体情况报市局规费管理科。
各区局、稽查局在开展税收检查时要同时对企业是否已缴纳堤围防护费进行检查,对欠费企业及时进行追缴,并将检查情况知会规费管理科。
规费管理科负责对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各区局定期进行抽查。此外,规费管理科负责组织覆盖全市区的堤围防护费专项检查。
七、 欠费处理
缴费人逾期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由所属区局责令其限期缴纳,经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的,区局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会知规费管理科,情节严重的由规费管理科报有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八、 任务考核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任务由计划财务科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区局。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另外一个考核指标是:对正常申报纳税的业户,堤围防护费的申报率达到100%,入库率(即已入库费额占应入库费额比例)达到95%。各区局要努力保证堤围防护费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 其他
对由于本局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把关不严导致缴费人不缴或少缴堤围防护费的,除了追缴缴费人少缴的费款外,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江地税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