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现将我市调整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