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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国税局2016年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国税局2016年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2016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的要求,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机制,更好地完成2016年对省国税局的绩效考评任务,进一步推进全市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贯穿于税制改革、政策调整、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始终。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税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实施纲要》和《指导意见》的要求,不断丰富法治内涵,创新工作思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确保把依法治税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组织保障 

  1.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 

  1)调整市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2)探索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3)领导小组运行常态化,每季度召开会议1次以上;410日、710日、1010日和1130日之前,分别将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报送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41115日之前报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情况材料需经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阅,以法规部门科函形式上报。(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人事教育科) 

  2.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 

  1)根据省国税局的部署与要求,631日前,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实施方案; 1115日前,经局领导审阅后,以法规部门科函形式上报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情况及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人事教育科) 

  3.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1)按照省国税局统一部署做好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2)进一步发挥好汕尾市国税局法律顾问作用。(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 

  (二)健全学法用法机制 

  4.学法机制建设 

  1515前,建立领导干部日常学法机制。(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2)在局党组、局务、局长办公、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等会议前,开展市国税局领导法制学习。全年通过会前学法等日常学法形式开展4次以上市国税局领导法制学习。(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办部门: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 

  3)开展1次以上领导干部集中法治培训;开展1次以上普通税务干部法治轮训。(牵头部门:人事教育科;协办部门:政策法规科) 

  4)开展1次以上法制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人事教育科) 

  (三)加强和改进税收制度建设 

  5.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并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1)文件报备。将201511-12月和20161-10月期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税务局备案,报备资料(文件正文、政策解读、备案报告表)齐全。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本年度已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办公室、相关制定文件的科室) 

  2)文件审查。对报备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存在违反上位法、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按省国税局要求期限纠正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相关制定文件的科室) 

  3)文件文种。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采用公告文种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采用公告之外的其他文种或其他形式发布。(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办公室,各相关业务科室) 

  6.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1)转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按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期间印发的税收政策清单、已评估税收政策清单、评估意见以及已评估文件最终制定情况等4项基本要素。(22016615日前报送2015111日至2016531日期间合规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报告;20161120日前,报送2015111日至20161031日期间合规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7.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1)市国税局根据每项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所涉及的科室进行任务分解,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模式。(2)政策法规科于1010日前将所有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国税局。(3)报送材料需确保24条税收政策要素齐全。(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规划核算科 

科技创新税收政策 

政策 

方向 

政策内容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半”。 

5)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0)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1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12)对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促进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 

1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行为,免征增值税。 

1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 

17)企业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无偿给予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1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实行递延到转让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19)科技人员等个人以科研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作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21)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支持创业平台发展的税收政策 

2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4)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规范税收行政行为 

  8、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 

  1扩大试点范围和应用范围,在全市国税系统基本形成口头与书面说理相结合的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框架;(2)制定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工作指引;(3)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税收执法说明理由文书体系(4)积极探索口头说理,形成相应的口头说理语言规范指引。(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征管科、票证中心、信息中心、稽查局) 

  9.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1)抓好《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的贯彻落实;(2)开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风险点分析工作,并嵌入RED系统升级版。(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监察室、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局) 

  10.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改进和规范审批行为。(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2)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牵头部门:纳税服务科;协办部门:政策法规科、相关业务部门) 

  3)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统筹纳入电子税务局建设内容,实现审批无纸化和网上审批。(牵头部门:征管科、票证中心;协办部门:政策法规科、信息中心) 

  11.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按照省国税局部署,认真推行税务部门权责清单。发布市国税局权责清单(牵头单位: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12.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上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131日前,以正式公文上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 

  13.开展案例指导工作 

  1)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要求,继续开展税务稽查等案卷评查活动,形成了标准规范案卷,为各地开展稽查案件审理和税收执法工作提供借鉴参考(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稽查局) 

  (五)推进基层法治税务建设 

  14、深入推进全省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 

  1)对城区国税局省级税务示范基地的相关评估与建设工作开展总结,并向全市其他基层税务单位进行经验推广。(2)制定今年工作方案及修订考评指标,继续推进省级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3)继续发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评估软件”在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中的作用,打造规范的法治税务示范基地样板。(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协办部门:市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市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注重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扎实推动本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牵头部门要牵好头,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任务落实措施及时限,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员,各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分工内的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