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中山市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和2017年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前。
二、从2018年(税款所属期)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及缴款期限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125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